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依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规范管理与合理应用,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30日
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促进相关数据的有效合理利用,依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日常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
(一)承包地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审核材料、调查工作底图、二轮公示图等纸质资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成果等。
(二)地理信息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由正射影像图解译的地块矢量数据和权属数据;正射影像图叠加矢量数据。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以及对承包地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地物信息。农村土地权属要素,包括地块、界址点、界址线以及基本农田数据。栅格数据,包括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等。
(三)实际工作中的其他相关数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建设、管理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级担负组织领导责任,负责省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审验各市级上交数据,向农业农村部更新全省农村土地承包数据。
(二)市级担负组织协调责任,负责对辖区县(区)数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制度落实数据安全。
(三)县级担负组织实施责任,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变更、纠错等工作,
(四)镇和村级担负基础数据管理责任,负责承包登记底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流转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和村保管的承包登记底册、承包经营权登记本、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调查成果、申请申报材料、流转经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重要文书,应配备专门的柜(箱)进行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霉烂变质等工作,由专人负责保管。承包登记底册、承包经营权登记本应一式三份,分别保管于村、镇和县级管理部门;承包经营合同应一式四份,分别保管于承包户、村、镇和县级管理部门。在管理人员变动时,要纳入移交清单做好监督交接。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与更新,可自行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承担数据保管与更新的具体工作。引入第三方服务时,数据保管工作需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数据更新工作需具有测绘资质。在购买第三方服务时,最长可以选择5年签订一次服务合同。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并做好相关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一)调查图件和涉密数据资料要存放在专用或保密场所内进行保管,并做到专人专管,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霉烂变质及防鼠、防虫等工作。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该对电子数据进行妥善保管,对贮存保密电子数据的电脑,做到电脑不连互联网,只通过专用U盘或硬盘进行数据导出导入。
(三)存有涉密数据资料的存储设备损坏时,应按保密相关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过程中要确保涉密数据资料安全,更换具有存储性能的硬件需按保密相关要求统一办理销毁手续。
(四)涉密数据至少制作三套备份,备份介质分开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封存保管、一套移交上级部门备份保存。
第八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一)涉密人员必须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保密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保密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涉密岗位上工作。
(二)涉密人员在岗必须签订《涉密人员在岗保密责任书》(附件1)。
(三)涉密人员离岗必须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责任书》(附件2)。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拓展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应用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借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相关规定,办理保密资料的借用、归还、销毁手续,领(借)用、销毁资料账单应长期保存备查。
(一)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需先提交《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附件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准使用数据。
( 二)单位和个人携带审核完成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申请书》和《保密协议》(附件4)进行拷贝数据,数据管理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对使用方进行数据拷贝。
(三)数据管理人员对每次的数据使用记录在档,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使用台账》(附件5),方便查阅数据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日常工作导致的数据更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更新工作,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并做好历史数据管理,并按规定每半年向省级提交更新数据汇交更新1次。
(一)土地承包数据发生变更后,数据以县区为单位提交至县级数据存储部门,同时提交数据库质检报告、数据存储硬盘、数据移交清单(附件6)。
(二)县级数据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完成提交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由市级统一提交至省级数据存储单位。市级组织县级单位向省级提交数据时,应同时提交数据库质检报告、数据存储硬盘、数据移交清单。
(三)备份更新数据时,应保留近3次更新数据。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土地承包数据库,并统筹全省数据平台的运行和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接收一次更新数据。接收更新数据时,应检查数据库质检报告并通过人工和质检软件检查所提交的数据,无问题后方可接收数据。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对因工作原因将农村确权登记管理平台密钥授权其他工作人员,在任务结束和发生原负责人调整调离时,都应及时登记并更换密钥。
第十六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中确权栅格影像数据(航片、卫片)、确权矢量数据、确权权属数据、确权成果数据库为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十七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明确的保密事项范围,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发现数据泄密、失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