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平衡“算大账”新机制,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明确新增耕地和产能来源。
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退化草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以及废弃的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等,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对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金、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土地综合整治补充和改造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积极开展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增加粮食产能。
二、实行指标分类管理
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依据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的各类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分类管理、分别使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管理规定和农用地分等定级相关技术规程等,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类型,评定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粮食产能,纳入储备库。提质改造耕地项目的新增粮食产能,根据整治的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储备库。
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做法,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地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和补充耕地的数量、产能和水田面积,并按照先补后占要求,分别从本县(市、区)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三、完善指标统筹调剂机制
实行“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统筹保重点”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县域内无法平衡的,可在市域内调剂补充。市域内无法调剂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省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及产能指标统筹平台,统筹全省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及产能指标。
根据耕地后备资源及建设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初下达全省年度补充耕地目标任务。各市要将补充耕地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在1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省级统筹。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重点用于市、县两级无法解决的跨市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重点基础设施和军事项目补充耕地需要。特别紧急的中、省重大建设项目,省政府可从市、县补充耕地指标中直接有偿统筹。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主动提供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按照先补后占要求,需要使用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充耕地数量、水田面积、质量等别和产能申请,并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向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方和提供方出具指标统筹告知函。双方协商签订指标统筹协议,明确耕地或水田数量、产能、价格和价款等,使用方将指标统筹协议和价款支付票据复印件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指标划转。指标提供方应落实划转的耕地、水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数量和产能)不得随意转让,并在1年内使用。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使用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省级指标统筹库,使用方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统筹指标。
四、明确统筹调剂指标价格
综合补充耕地建设成本、资源补偿、后期管护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依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确定的关中地区水浇地和水田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
县域内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指导价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
市域内补充耕地数量调剂指标指导价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
跨市的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重点基础设施和军事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
跨市的其他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
补充耕地产能指导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两倍执行。
补充耕地指标价款在指标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间结算。收益部分用于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以及耕地质量提升等工作。
五、严格监督管理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新增和改造耕地监管工作,按时完成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水田真实可靠。
在严格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核销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监测监管,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技术对补充和改造的耕地进行抽查核实。对于发现存在补充和改造耕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问题的,严肃问责,责令限期整改。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将各市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考核范围,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补充耕地指标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