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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知

延政办函〔202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相关要求,根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2020〕4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陕西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控制耕地“非粮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规定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

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或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二、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设施农业用地(不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使用一般耕地。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常态化防止耕地撂荒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耕地撂荒常态化监管机制,每年3月底前,结合国土“三调”数据和卫星图斑,以行政村为单元全面摸底排查,压实排查责任,建立排查台账。对排查发现撂荒的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当年春播前必须全部复耕复种粮食作物;对撂荒的一般耕地,按照“宜粮则粮、宜特则特”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粮、棉、油、蔬菜、饲草等农作物种植,年内完成复耕复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对排查复耕情况按照县、镇、村分别不少于30%的比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弃耕撂荒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按规定停止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政策。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政府要严格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模、管理、使用程序和监管职责,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坚决杜绝发生新的“大棚房”问题,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10月底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上图入库、监督检查情况联合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局通过图斑核查、项目检查等各种技术手段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每年按不少于备案总数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督促县(市、区)依法依规整改。

五、压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

粮食生产功能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保护,落实具体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要明确乡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为管理保护责任人,每个项目区实行统一编号命名,树立管护标志牌,并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档案。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新建高标准农田要重点向粮食功能区倾斜,2025年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高标准农田占比要达到60%以上;要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2022年力争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作物全部退出,难以退出的,按标准重新补划。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对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严格按“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

六、稳慎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

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其中,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的绿化苗木、残败果园、低产老园等,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明确退出标准和时限,平稳有序退出。

七、充分挖掘耕地资源潜力

以县为单位开展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资源摸底调查,建立“四荒”资源台账,有计划综合利用,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探索利用可开发的空闲地、废弃地发展设施农业。加大盐碱地治理改造力度,支持将具备条件的盐碱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八、压实压紧各方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纳入刚性考核指标,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强化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投入,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农业农村部门履行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职责,统筹抓好撂荒地治理、“大棚房”问题整治、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与建设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耕地“非农化”工作职责,统筹抓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监管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等工作;林业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前置用地审核工作,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培育苗木和种植草皮。三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和政策宣传,联合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形成工作合力。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