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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划定方案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陵县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9号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黄陵县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黄陵县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遵循生态养殖理念。根据延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延安市规模养殖场禁养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延安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技术规范划定我县禁养区。

三、禁养区划定

(一)距离洛河、沮河、淤泥河等主要河流及南沟门水库、郑家河水库、王庄河水库等主要生活饮用水源500米以内区域。

(二)距离黄帝陵景区、黄陵国家森林公园、万安禅院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500米以内区域。

(三)距离黄陵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聚集区500米以内区域。

(四)城镇居民(社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内区域。

(五)各镇办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区域。

(六)根据城镇、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新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认识水平。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办)要根据县上划定禁养区的有关要求,坚持“严大规模、宽小规模、严猪禽养殖、宽牛羊养殖、严上游顺风、宽下游逆风”的原则,结合本地自然地域特征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规划,具体灵活划定区域,明确禁养范围。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要在2017年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

(四)严格执行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办理养殖备案登记。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编制好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畜牧部门要加强与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协调健康发展。

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