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黄陵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09115213200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县级法规

>

正文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

黄政发〔20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让渡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有利于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土地向种植能手集中,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吸引资金投入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总体要求,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机制,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坚持集中、规模、增效。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转移、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五)规范土地银行运作程序。土地银行是在村委会领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业务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指导。具体运作程序:一是组建机构。以村或村级社区为单位,由村或村级社区两委会推选威信高、能力强的人选,农户选举产生土地银行理事会及理事长和监事长,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二是存地。土地银行和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书》,把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到土地银行(具体按“预流转”的办法执行)。三是贷地。土地银行和专业合作社、入园企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转包或租赁。

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县农业局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流转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财政资金扶持。为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县财政每年安排土地流转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全县土地流转主体和村组奖补。对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业的生产经营主体,按当年新增受让土地面积由县政府分别给予奖补。

----流转1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县财政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

----流转3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且按照“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运作的龙头企业,除享受以上奖补政策外,还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对一个年度内流转达100亩、300亩、500亩以上的村组,县财政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每个土地银行县财政一次性补助运转经费2万元。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窗口服务费全免。

(三)强化农业科技投入。对农技人员采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规模经营主体吸纳农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科技等部门优先将良种繁育基地、新产品展示、新技术推广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项目给予倾斜安排。

(四)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相关部门要在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沼气能源、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项目时予以倾斜,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创新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受转经营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各类方便可行的金融服务。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土地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解决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抵押资产的评估组织由县金融监管机构会同农业部门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转出土地的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可对个人缴费给予优惠。完善务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方便可行的转移接续办法。鼓励农村劳务输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对将承包土地转出后迁入城镇居住、仍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按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办理户籍登记和申请保障性住房。进城三年内退出承包地的,按相关规定领取经济补助,并转为城镇居民待遇。

(七)优先解决农业设施用地。农村土地流转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区域内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补充占用耕地即可。

五、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安排经费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履行职责能力。农业局要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制定、承包方案审核、承包及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承包档案和经营权证管理、承包及流转纠纷调处、情况信息交流等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组建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挂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中心牌子),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土地供需信息沟通、流转方式、价格和签订合同指导、抵押资产评估、提供保护价格和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农业综合服务站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登记和沟通,做好指导、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村组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或成立“土地银行”,具体办理土地流转事项。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实行窗口全免费服务。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方式、期限、面积、用途、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满相关设施处理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县、乡农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签订合同的指导,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置备于服务窗口,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四)建立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健全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转出方当事人或村组汇总送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出土地进行确权审核、对土地用途及经营能力等审查后鉴证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送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建立土地流转状态登记簿,随时记载土地流转情况。

(五)及时处理和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疏通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渠道,以当事人协商和解和乡村基层组织调解为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依法设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培训聘任仲裁员,支持其按规定程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白建平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王军合、农业局局长党永红任副组长,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编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黄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农业局局长党永红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会同监察、国土部门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编制、金融、工商等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