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蔬菜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要求,加快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闲置撂荒设施(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及其他设施)排查和盘活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
以乡镇为排查单元,压实排查责任,对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确定的设施用地范围,逐村、逐园、逐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逢园(棚)必进、逢园(棚)必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对排查发现的闲置设施(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及其他设施)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排查台账,注明设施类型、位置、面积、地类性质、建设时间、停产时间、所有人、撂荒原因、盘活利用意愿等。各县(市、区)务必在2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3月1日前将闲置撂荒设施排查台账报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
二、分类有序盘活利用
根据排查结果和闲置撂荒原因,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坚持区分类型、因地制宜、依法依规,采取“一场一策”“一园一策”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一推了之”。对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闲置撂荒日光温室、大棚、连栋温室等设施,按照《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陕自然资发〔2022〕52号)等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规定,稳妥有序推进退耕还粮。对在其他地类上的闲置撂荒设施,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制定盘活利用措施。对设施性能完好可直接生产的,第一时间恢复利用,确保不误生产;对日光温室、大棚主体、骨架等设施受损较轻、可短期内改造的闲置撂荒设施,纳入老旧设施改造提升尽快恢复生产;对年久失修、损毁严重、无改造价值的日光温室、大棚等设施,采取复耕还田、原址重建等方式恢复生产;对于种植养殖效益和群众意愿不高等原因闲置撂荒的日光温室、大棚、连栋温室、畜禽圈舍等设施,采取招商引资、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方式盘活资源资产。对排查出的闲置撂荒设施,必须在3月15日前提出盘活利用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争取年内落实到位。
三、做好设施用地排查
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模、管理、使用程序和监管职责,对2021年以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整改,防止发生新的“大棚房”问题。3月15日前将“回头看”工作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四、联动开展督促检查
市上建立包县指导工作机制,在摸底排查、盘活利用、整改销号的各个阶段,对排查出的闲置撂荒设施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同时做好线索收集、信息汇总、情况通报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乡镇的服务指导,检查验收范围要实现闲置撂荒设施全覆盖。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立足标本兼治,完善政策措施,细化监管制度。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依法依规开展设施用地备案。各县(市、区)要将闲置撂荒设施优先列入设施基地新建和老旧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对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闲置撂荒设施,争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加大投入,配套完善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要强化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落实技术帮扶措施,对恢复利用的闲置撂荒设施基地,落实技术包抓人员一对一开展精准指导服务。要建立“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闲置撂荒设施问题发生。